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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申报、审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程序

  (一)申报程序。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由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核,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按有关要求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

  (二)审定程序。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的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审查,经审查后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发文公布,授牌。

  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基本具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按《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扶持。

  2.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纳入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和扶持,优先享受《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眉委发〔2002〕12号)中有关优惠政策,优先推出对外招商引资;对符合申报上市公司条件的企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给予上市支持。

  3.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法人代表,可参加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二)义务。

  1.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模范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带动更多农民开拓市场、增收致富中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2.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自觉接受市和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3.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积极参与市级和当地党委、政府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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