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眉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
眉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作废。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眉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参照《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有产业优势、有产品特色、有市场前景且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条件。具体标准如下:
(一)依法设立、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经营规模和综合效益达到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农产品流通为主的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二)对农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通过与农户建立比较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2000户以上。在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助农增收水平高于当年当地农民收入平均增长幅度。
(三)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拥有中高级科技人才和较为先进的技术装备水平,有较为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科技含量高,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产销率达90%以上,产品市场占有量在全市同类企业产品销量中位于前列。
以上三个标准中,只要具备(一)、(三)或(二)、(三)标准的龙头企业,均可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为有利于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整体推进,对有特色、有优势,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品供不应求,且具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也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