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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卫医〔2010〕16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提高我省院前急救医疗救治能力,加强我省院前急救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现制订并印发《安徽省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各市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谢琤  联系电话:0551-2647701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安徽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院前医疗救治能力,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国家卫生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医院以外,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所承担的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和转送途中的医疗处置工作。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院前医疗急救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卫生发展建设规划,适应本地区社会发展需求,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性质与任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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