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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法院工作执行力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14.加强决策督查信息简报反馈。上级法院召开重要工作会议,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后,下级法院应当按照信息工作的规定,及时通过信息、简报、阶段性专项工作专报等形式,向上级法院信息工作部门报送本院传达学习的情况、贯彻落实的措施,并不断跟踪贯彻落实取得的成效、遇到的困难、对上级法院决策部署的完善建议。上级法院主要领导十分关注的事项,也可采用专题报告的方式报送。

  15.加强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各级法院对本院各部门贯彻落实省法院决策部署的情况,应当进行适时检查和督促。检查的方法和形式既要灵活、多样,又要坚持精简、高效,尽量不给下级法院和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添负担。省法院要综合运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司法巡查、司法作风检查和专项工作检查、交办事项专门督查等方法,调查了解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16.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实施外部倒查。上级法院作出的决策部署,适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加强宣传。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贯彻落实决策部署进行检查时,应当认真征求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意见。各级法院在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中,要注意征求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意见。各级法院要注意听取人民群众对决策部署执行的情况反映,收集分析舆论对各级法院工作执行力的反映。

  五、对工作执行不力的行为进行严格问责追究

  17.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对本院各部门追究工作执行不力的责任,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工作纪律进行问责。责任形式有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工作执行力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执行有力、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执行不力、工作被动的予以批评。工作执行不力造成后果严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坚决追究违法违纪责任。对长期不重视执行力建设,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审判执行工作限于被动局面的,通报同级党委、人大、政法委,确保全省法院政令畅通、执行有力。

  18.对一般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行为的情节、后果程度,依据《公务员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予以追究。责任追究情况纳入个人年终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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