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卫生局关于完善“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办法
(遂市卫办发〔2010〕21号)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机关,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局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一、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前来机关办理业务工作、联系工作事项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二)首问负责人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要热情文明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首问负责人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可以协助办理的,应予积极协办;对协办不了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具体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具体承办人;若具体承办人因公因事临时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原因,并代为接收、转交,对接待的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办事人员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办理事项及材料等相关信息。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协助,不得推诿、拒绝。
(五)首问责任人对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联系工作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六)首问责任人对需请示领导的有关事项,应予及时汇报但不能随意将责任推给领导。
(七)局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落实首问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
(一)限时办结制是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二)局机关各科室根据职能职责承担办理的工作和服务事项,要在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对法规、规章没有明确界定办理时限的事项,参照有关规定,本着“提高效率、方便办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对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必须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