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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7.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
  8.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9. 学费标准,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10. 录取规则,须详细说明学校在进行录取时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处理,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录取规则制定要符合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要符合学校办学实际要求,要具有可操作性。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11.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2. 学校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措施和申诉电话、申诉办法;
  13. 学校招生工作的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四、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高职院校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广告)内容必须与经我厅审核备案的学校招生章程的内容一致。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词,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层次与类型,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 招生类别必须明确分为本专科普通学历教育、本专科成人学历教育、自考助学、培训、其他文化教育等;学习形式应明确分为全日制、业余、短期、函授(或远程)等。
  2. 独立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明确说明: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3. 对办学条件包括校舍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的描述不得进行不切实际的夸大,在师资力量宣传方面,要明确说明学校自有教师和外聘兼职教师。广告中的办学环境、教学活动的图片应采取本校的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的图片。
  4. 不得进行毕业生就业承诺,如承诺“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毕业后保证推荐工作” 、“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等。学生就业率、大学英语四六级通过率等表述要准确规范,数据要实事求是,不得使用 “最高级”、“最佳”、“最大”、 “最好”、 “之首”、“唯一”、“一流” 、“100%考试通过率”等词语,更不得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5. 不得借助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人对学校进行宣传,使用他人名义及形象进行宣传的应征得其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利用主管部门和其他党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团体和商业机构授予的各项荣誉对学校进行宣传,但教师及学生个人获得的荣誉可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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