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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府发〔201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元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市外人士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精神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抗击特大自然灾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深化对内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须坚持热爱广元、关心广元、贡献突出、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凡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以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为本市引进资金、优秀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以及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开放型经济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资源转化战略、重大技术政策、七大板块产业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为本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由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企业已投产3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
  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且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的(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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