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骨干企业、职业院校领导参加的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由教育部门会同行业组织牵头,负责本行业校企合作办学的推进工作。
(二)制定目标规划
职业院校在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教师培训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时,要结合学校和专业门类实际,将加强校企合作办学作为重要目标,并制定推进校企合作的有效措施,使既定目标分阶段达成,努力向高层次、高水平的校企合作方向发展。
(三)落实有关政策
1.各类企业要根据
财政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与培训经费,用于本企业职工培训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企业承担部分的支出从企业自留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2.对企业资助和捐赠职业院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和设备费用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职业院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各职业院校和企业等单位要严格遵守《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精神,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切实保护学生利益,做到“五个不得”,即: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职业院校和企业等单位,分别由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