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0〕11号)
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市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市国资委及机构改革部门(单位)要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负总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机构改革期间,市国资委停止审批机构改革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市财政局停止审批机构改革部门(单位)资产购置事项。
三、机构改革中涉及调整、撤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领导、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0年3月31日),并将资产清查结果登记造册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部门(单位)职能及资产配备状况实施资产调拨。省级垂直管理调整为市政府管理的单位,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接收省上划转的国有资产及产权资料;市级管理单位调整为区县政府管理的,市国资委与主管部门协商,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划转区县政府相关手续,并移交有关产权资料。涉及机构撤并的部门(单位),市国资委商财政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
四、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调整、配置的原则。按市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依据各部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交通运输设备和办公设施设备现状进行调整和配置。
(一)新组建部门(单位)由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按其部门(单位)职能、人员编制配置相应的办公用房、交通运输设备及办公设施设备。新组建部门(单位)接收管理资产情况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