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核查增加建筑面积指标,对所增加建筑面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第七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注明增加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八条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前个月审批的增加建筑面积指标项目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验收备案时现场核对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指标是否与规划报建许可及施工图审查一致。对擅自增加建筑面积指标的,应对擅自增加的建筑进行拆除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否则,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情况表

  报送部门(盖章):                                              统计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建筑面积(㎡)

屋面面积(㎡)

建筑

层数

建筑类型

(住宅/公建)

集热器

面积(㎡)

集热器类型(平板式/管式)

增加建筑

面积(㎡)

备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