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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建科[2010]56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增加建筑面积扶持的管理,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43591。

  附件:1. 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

  2. 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情况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规范标准要求集中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且未获得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财政资金补助的,可按本办法规定补偿建筑面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三条 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单体建筑实际安装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并且需符合以下测算标准:
  (一)住宅、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所增加面积不得超过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面积总和的2.5%;
  (二)宾馆、酒店所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客房总数×1.5平方米。
  第四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方案应纳入建筑报建方案统一报建,并在报建方案文本中以表格形式详细说明建筑屋面面积、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建筑面积以及增加的建筑面积,一并报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经核准的项目增加建筑面积指标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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