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乐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分立资产转移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10〕43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乐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续分立资产转移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发[2010]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有关规定,对长乐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立两个公司(即长乐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长乐昆仑大饭店有限公司)过程中所产生的资产转移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