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搞好租赁经营。利用现有仓库、场地、设施开展租赁业务,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以租赁合作等形式为粮食综合开发实验区和粮食加工园区及社会粮食加工多元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积极融入市场化经营。结合深化企业改革,不断改进和规范租赁经营机制。合理确定租金,公开认标,竞价租赁。按照合同法规范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租赁经营管理办法,理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经营者、职工的关系,落实监管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规避租赁经营风险。
4、开展多种经营。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亦工则工,亦农则农,亦商则商,开展养殖、种植、加工等经营活动,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兴办项目要有市场,讲求投入产出,提高效益。拓展经营范围,消灭不经营死角。
(二)加强管理,降低费用。
1、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政府授权,落实好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职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切实负起责任。整合资源,盘活资产,实行资产收益预算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定期开展清查,在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建档立卡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账卡、账实相符。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等,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整体资产租赁的,报省局备案,部分资产租赁的,报所在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将企业执照、账户和公章一并出租,杜绝危害企业及国有资产的现象发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使用安全。
2、加强粮油商品管理。库存粮油要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保管安全,杜绝坏粮事故。严把粮食收购、烘干、储存、出库关,合理摆布型态,降低保粮成本。严格控制商品损耗,对发生的损失损耗,要查明原因,分清性质,落实责任,不得有损不报,少损多报。对已做销售尚未出库的陈化粮,要抓紧出库,按规定及时申报并处理粮食销售价差、安全水分以下减量、政策性超耗。待陈化粮库存出清后,省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陈化粮价差挂账,各地要认真做好准备。
3、加强资金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的筹集、使用收支二条线,手续严密、公开透明。针对粮食库存相对较低,保粮资材使用相对较少的实际,所需资材可在企业间调剂使用,力争不购入新品。降低资金不良占用,对企业的全部往来款项摸清底数,明晰法律关系,制定清收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减少货币资金存量,缩短占用时间,加速资金周转。加强贷款管理,库贷相符,不挤占挪用收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