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协办: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
2、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狠抓落实,密切配合,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研究。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市、县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监督管理。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残工委成员单位)
3、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协办:市残联等)
(二)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主办: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残工委成员单位)
2、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人大、政协机关要积极吸收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为同级代表或委员。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主办:市人大相关委室,市政协提案委,市委统战部;协办:市残联等)
3、加强各级残联的组织建设,乡镇、街道要配备专(兼)职理事长,乡镇、街道和社区(村)要聘任专(兼)职残疾人联络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民间组织,县级以上残联要成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为协会开展活动和履行 “代表、服务、维权”职能提供保障。要加强残疾人的宣传、教育,做好残疾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完善自我、奉献社会,积极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展示残疾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良好形象。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在劳模、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等评选活动中应关注残疾人代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抓好残疾人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项目库,促进助残志愿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主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老龄办、残联等)
(四)加强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
1、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打造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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