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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协办:市委文明办,市教育局、广电局、文化出版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等)

  (二)完善残疾人特殊工作岗位优惠政策。将各类从事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人员、福利机构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手语、盲文翻译人员的职称评定纳入各级人事部门职称评定体系。落实盲人、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工作岗位退休的人员,所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对普通学校中主要承担残疾儿童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岗位补助。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协办:市人事局、残联等)

  (三)加强残疾人事业制度建设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对残疾人工作和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大法工委;协办:市法制办、残联等)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市、县宣传部门;协办:市残联等)

  3、发挥残疾人维权部门作用,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切实为残疾人排忧解难,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申请、申诉的案件,并采取司法救助措施,对困难残疾人的诉讼费用实行减免和缓交;司法行政机构应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酌情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信访局;协办:市残联等)

  (四)推进残疾人事业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拓展国际交流领域,加强与周边省市之间的交流合作,借鉴国内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建立与台湾地区残疾人工作领域的合作机制和交流平台,安排组织开展残疾人教育、书画、艺术、文化和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活动。积极争取国内外和港澳台慈善机构、爱心人士捐款和援助项目,推动我市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体等工作发展。

  (主办: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协办:市红十字会、残联等)

  七、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和联系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工作部署。市、县两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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