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市残联、老区与扶贫办;协办:市农办、财政局、工商局、各商业银行等)
(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1、重视、支持残疾人文化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加强对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的培养,支持残疾人参加国家和全省举办的残疾人文艺汇演、书画美术作品和工艺品展览。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化出版局;协办:市残联等)
2、贯彻落实《
全民健身条例》,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定期召开残疾人运动会。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技术人员队伍。市直有关部门要参照对健全运动员奖励的标准,制定在重大国际、国内体育赛事中做出贡献的残疾人运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规定,并保障残疾人参加体育赛事的集训、比赛和奖励等相关经费。公共文化场所、体育场所和公园、风景游览区要对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化与出版局、体育局、建设局、旅游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3、各级政府每年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情况,在安排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市、县政府要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免费制作播放设计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报道和公益广告。
(主办:市、各县〔市、区〕宣传部门,市广电局;协办:市、各县〔市、区〕残联)
五、努力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一)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1、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心理咨询、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就近、便利服务。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办:市财政局、司法局、民政局、卫生局、体育局、残联等)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康复和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切实解决服务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和相关待遇等问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和经费保障。对已建成的综合服务设施,各地要保证正常工作经费和业务工作经费,发挥综合服务设施的功能作用。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残联;协办:市财政局)
3、要构建助残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发布残疾人求助和受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