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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

  1、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并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的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置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力度,实行地税征收。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人事局、地税局、残联;协办: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各地要适应形势发展,逐步淘汰污染大、能耗高、条件差的福利企业,兴办服装、电子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用工情况年审必须由民政、残联和税务部门共同参与。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减免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各项税费。各级政府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残联;协办: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

  3、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部门要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按相关规定减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执法部门应在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提供方便。金融部门应在借贷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税,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本人经营小商店、小摊点,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照顾。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残联、各商业银行;协办:市地税局、国税局等)

  4、各级政府应开发停车场、邮政书报亭、公共厕所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政府各职能部门应确定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相关政策。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残联、邮政局等)

  5、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让求职残疾人普遍享受到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

  (主办:市残联;协办: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加强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收入。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扶贫基地的资金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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