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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一)全力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

  1、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原有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加发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中的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也要给予适当照顾。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补助金。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金。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2、解决贫困残疾人的住房困难。

  多渠道筹集资金,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凡列入我市为民办实事残疾人安居工程项目的残疾人家庭,由市财政补贴1万元/户,县级财政补贴5000元/户,纳入财政预算。将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列入各级政府重点扶持内容之一,符合条件的应纳入老区扶贫部门的“造福工程”项目。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应免收办证工本费,其它优惠政策按各级制定的“因灾重建”优惠政策执行。

  将城市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对于符合选购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实物配租。

  残疾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残疾人家庭安装水表、电表、电话,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优先安装并免收安装费。残疾人家庭安装数字电视,第一次申请新装时,凭《残疾人证》给予减免30%入网费的优惠。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残疾人可以选择自行搬迁,要求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费;实行产权调整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等方面予以照顾,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过渡房;拆迁人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残疾人按规定提高20%发放。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广电局、老区扶贫办、房管局、房改办;协办:市农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并组织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对重度残疾人的补贴比例,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市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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