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汛期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10〕72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在赣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部署、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省局关于开展全省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汛期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汛期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主要内容
1、省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一号明电精神,立即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赣安〔2010〕3号)要求检查的相关内容;
2、国家安监总局《
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3号)要求检查相关内容;
3、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全省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0〕46号)明确的检查主要内容;
4、江西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开展第二次防汛检查的通知》(赣汛〔2010〕27号)相关要求。
二、督查时间
各督查组于4月20日前完成交叉督查。
三、督查任务分工
省安监局重点督查新余市、萍乡市、南昌市;
以下各设区市相互督查:九江市、吉安市;景德镇市、上饶市;鹰潭市、抚州市;赣州市、宜春市。
四、督查相关要求
1、负责督查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江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钨有限公司、江铜集团公司、核工业江西矿冶局要派选矿山、尾矿库专业高工各一名,分别作为上述各督查组的专家参与检查;
2、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有关单位,要在前一阶段排查的基础上,重点督查防汛任务重、尾矿库下游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和尾矿库;
3、各设区市对贯彻落实赣安〔2010〕3号、安监总管一〔2010〕23号、赣安监管一字〔2010〕46号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各督查组要形成督查情况书面(电子版)汇报材料,并于4月21日前报省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