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时间从4月5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
(一)企业自查(4月份)。各类企业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
(二)市、县级政府检查(4月下旬至5月上旬)。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层层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检查。同时,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以及直属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三)省安委会督查(5月上旬至中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督查组分赴各设区市和重点行业领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督查方案由省安委办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迅速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出安排部署,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和每个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注重源头,深入检查。各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在建项目、大型国有和地方重点企业,要对所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从勘探和设计的源头查起,查勘探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生产和施工是否符合规程,煤矿、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以及尾矿库等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安全规范和作业规程。要通过本次大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切实把工程设计中的安全规程和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即查即改,落实责任。要把隐患整改贯穿大检查始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