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司基字[2010]5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现将《关于在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九日
关于在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
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厅创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现就在全省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在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特殊重要意义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和门面,是司法行政最基层的单位,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重要工作任务。省厅创业服务年实施方案规定,司法所为创业服务年活动的工作主体。而作为全省法律服务创业服务年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基层人民群众法律需求上,有着特殊的地位,是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一支重要有生力量。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在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活动服务工作中开展创业服务活动的特殊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是今年,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被列为全省创业服务年活动的测评对象,各地更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进一步提高对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创业服务年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把这一活动作为整个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创业服务活动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确保整个司法行政系统创业服务年活动取得广泛深入的成效和良好的业绩。
二、突出重点,抓好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创业服务年活动任务的落实
根据省委、省政府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要求和省厅创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今年政法系统“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任务,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要着力抓好以下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