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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
(鲁牧畜科发〔2010〕21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农牧发[2010]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基础,做强做大种畜禽产业,是保证畜产品安全、提高畜牧业科技水平、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的主要内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开展《意见》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尽快使负责种畜禽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都能够准确理解《意见》的实质和内涵,准确把握《意见》的规定要求,不断提高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大力开展《意见》宣传活动,引起全社会对地方畜禽资源的关注。使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自觉履行申报种畜禽许可条件审查、接受监督等义务,提高全社会对地方畜禽资源保护、种畜禽许可、监督审查等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二、严格条件,加强进口审批
  种畜禽的引进有助于提高我国畜禽生产水平,丰富育种素材、加快育种进程,提升优良种畜禽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种畜禽引进应与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相适应,既要保证种畜禽质量,又要避免盲目引进。种畜禽进口坚持“谁饲养,谁申请”的原则。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令第533号和农办牧[2008]65号文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进口种畜禽企业的资质,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填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跟踪评价引进种畜禽的生产性能,防止低水平重复引进种畜禽。严格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种畜禽合格证的使用等材料的提供与审查。
  三、健全队伍,加强监管力度
  种畜禽执法是畜牧兽医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农办牧[2010]4号)的要求,健全执法机构,完善执法队伍,保障执法经费,配备执法装备,强化执法培训,提高种畜禽执法能力。要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保障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执法经费,确保《意见》的贯彻实施。要加大种畜禽执法检查力度,建立种畜禽执法互查互促机制。各地要实行种畜禽场常态化监管,注重对种畜禽场的复检,加强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种畜禽场销售种畜禽出具“三证”(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和家畜系谱证明)、许可证与代次、品种相一致查验。坚持依法生产经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种畜禽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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