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杭经资源〔2010〕102号)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审核和管理工作,健全和规范企业项目认定的申报审查制度,切实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根据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通知》(杭经资源〔2007〕336号)的实施情况,经研究,对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审核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节能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对属于国家和省市明确限期淘汰的落后产能、设备,不再进行其产品项目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按淘汰期限取消其享受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淘汰我市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17号),2009年底前要淘汰Ф2.4m及以下磨机, 2010年底前要淘汰的Ф2.9m(含)以下磨机的精神,决定自2010年起,不再受理2.9m以下水泥磨机资源综合利用的认定。2010年1月起停止2.4m以下磨机生产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起停止2.9m(含)-2.4m磨机生产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二、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认真做好节能工作。申报认定企业,除按照省经信委关于 “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原材料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环保及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其他”七个方面编制申报材料外,要求增加“节能管理”篇章(详见附件1),该章节按顺序排在“产品质量管理”后。要有节能目标管理、年度单位产品能耗、万元产值能耗及与上年同期对比的节能情况,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等情况。对未编写“节能管理”章节、或重点用能企业单位综合能耗同比未完成节能目标的申报不予受理和认定。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不予通过认定;以往通过认定的,重新审查,核实后取消其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三、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建立健全企业运行统计数据、原料配方台账、相关财务账表及生产计量设施,生产计量手段及设施是产品质量控制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申报认定企业中生产计量手段仍处于原始落后状况的,要求企业改进计量设施,做到原料配比计量科学、准确,有据可查。同时要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基础工作,实行产品能耗定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