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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3. 对重点安置对象要实施重点安置。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尽职尽责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在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上要适当提高。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1.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将推进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上有所突破,取得实效。
  2.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的财政预算额度,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一次性领到经济补助金。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经自治区安置领导小组同意,各盟市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调整为义务兵不低于3万元,转业士官不低于5万元,财政条件好的地区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3.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推荐就业平台,积极为他们的就业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三)扎实有效地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基本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为他们就业创造有利条件。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退役士兵进行学历教育和定向专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对培训工作卓有成效,地方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四)做好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区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牧区退役士兵两用人才,作为繁荣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农村牧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来抓。要充分发挥农村牧区退役士兵的特长,使之成为基层组织的骨干力量和后备力量。要在加大培训工作力度的同时,帮助他们切实掌握一门实用生产技术。对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当地各级政府要予以帮助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因安置工作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盟市和旗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因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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