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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接收安置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今年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在全军和武警部队组织实施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形势下进行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进一步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要求,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1. 加大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力度。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完成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2. 采取有力措施,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计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决落实安置计划。二是各级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工作,解决退役士兵的工资、编制问题,办理退役士兵各类社会保险问题,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承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三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失业;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四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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