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10〕19号 2010年3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84号)精神,为做好我区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人员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2010年度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义务兵、士官。
  (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为高一期的各级士官,按城乡有别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三)作转业安排的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服现役满10年或11年符合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服现役满第三期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士官,按照自治区安置办公室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和名单进行接收安置。
  (四)1至4级残疾义务兵、1至6级患精神病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照自治区安置办公室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和名单进行接收安置。
  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而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安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服现役未满第三期的士官,不符合安置条件,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和相关优惠政策,如因入伍注销户籍可办理原籍落户手续。因考取基层政法院校而退役的士兵,不能享受包括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在内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而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安排
  义务兵报到工作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完成,转业士官报到工作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盟市在2010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安置办公室报送各类退役士兵统计报表,安置工作争取在201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盟市安置工作完成情况于2010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