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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2009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2009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0]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2010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内政公办字〔2010〕1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政府信息公开2009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按时公开年度报告。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还要同时组织和指导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主要内容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要做到内容全面、数据准确,特别是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各级政府的年度报告要包括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报告应包括所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概述。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情况;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情况;宣传培训等情况。
  2 主动公开情况。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应包括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09年度及历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情况;截至2009年底对2003年以来政府信息梳理及公开的完成情况;信息公开的形式,包括通过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查阅场所及其他便民渠道公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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