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信访事项三级意见终结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政府作出的复核意见送达信访人后,信访人同意的,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的领导签字确认;信访人不同意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意见送达信访人后,信访人同意的,由该处理机关的分管领导签字,经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的领导签字确认;信访人不同意的,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认定,再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三)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复核的初级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由原处理机关的分管领导签字,报市政府信访机构复查复核机构认定,再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六条 向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申请三级意见终结认定,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或复查、复核申请书。
(二)信访事项初级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或信访事项调解书正式文本。
(三)认定信访事项基本事实的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作出三级意见的处理依据。
(五)信访事项初级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送达回证等。
第七条 信访事项事实证据及处理依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提交的事实证据和申请依据。
(二)有权处理机关提交的事实证据和处理依据。
(三)其他与信访事项有关的事实证据和处理依据。
第八条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根据报送的材料,对信访三级意见进行下列审查: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适用的处理依据是否正确。
(三)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超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 对信访事项三级意见终结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一)要求信访事项初级处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交有关资料或说明处理情况。
(二)委托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或征询意见。
(三)可以直接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核实情况。
(四)组织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等进行论证或者举行听证。
(五)为查明事实采取的其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经过组织审核,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内容适当的,认定该信访事项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