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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访调解办法(试行)》、《重庆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重庆市信访事项三级意见终结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七条 信访调解机构应当在信访调解受理后30日内调解完结。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不能调解完结的,经信访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调解的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二十八条 信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信访事项的调解笔录应当由调解主持人、信访人、信访事项义务单位签字或盖章。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信访调解书》,相关材料由信访调解机构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信访调解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身份。

  (二)信访事项查明的事实,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和处理问题的依据。

  (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及不履行调解协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五)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主持调解的信访调解机构、协议成立的时间。

第六章 信访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第三十条 《信访调解书》经双方签字送达后生效,生效信访调解书的调解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意见。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调解协议,不得反悔,也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诉求再申请信访调解。

  第三十一条 《信访调解书》应送达信访人、信访事项义务单位。并报上一级政府信访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的义务或者协议生效后又反悔的,同一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第三十三条 对已经生效的信访调解协议,如信访事项义务单位未履行协议的,信访人可以向该信访投诉请求义务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督促其履行。

  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的信访调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信访听证(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听证行为,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重庆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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