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访调解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信访调解办法(试行)》、《重庆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重庆市信访事项三级意见终结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信访调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规范信访调解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重庆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调解,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管理组织)针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经信访人申请或信访人与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社会管理组织协商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信访人与社会管理组织或在信访机构主持下协商解决信访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访事项调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访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及时便民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全市信访调解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信访调解工作。
第六条 信访调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信访人不承担信访调解的费用。
第二章 信访调解的范围
第七条 信访人对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提出投诉类信访事项,信访调解机构经审查可以调解的,运用调解方式处理。
第八条 行政组织作出信访事项初级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后,信访人申请信访调解的,应当向其上一级行政组织提出。
第九条 依法已经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提出信访调解申请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