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粤经信商贸〔2010〕24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市屠管办,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当前,气温变化反复无常,极易引发生猪等畜禽动物疫病。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制度,强化定点屠宰责任
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猪肉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要联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落实生猪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防控措施和制度,细分工作责任,组织人员对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定期进行检查。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一步完善、检查落实检疫检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等有关制度。特别要认真落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加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现场监督,确保屠宰环节病害猪(肉)全部按规定无害化处理。
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屠宰环节检疫检验
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与驻厂(场)畜牧畜医工作配合、协调工作,共同做好生猪及肉品检疫检验。一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积极配合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严格查验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严把生猪源头质量安全,加大待宰静养生猪抽检比率,重点做好可疑生猪的检疫检测力度;二是完善肉品检验制度。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配备检验工具,做好猪肉质量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生猪必须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三是启动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理,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我委(商贸服务业处)报告。
三、加强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肉非法交易。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整治力度,尤其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做到不留死角,确保上市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努力营造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良好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