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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验收按自下而上的形式进行,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实地抽查验收确认的方法进行。
  (一)市级初验。规划修编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求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地块后,冠“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验申请。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对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新调入基本农田总面积60%的比例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符合要求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抽查完成10个工作日内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省级验收。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初验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包括检查核实书面材料和实地抽查,按照不低于新调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 %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经省级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农业厅核发验收确认函。在核实书面材料和实地抽查过程中有不合格的,即认定该市该批次验收不合格,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三、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十三条 补划基本农田验收的主要条件:
  (一)补划基本农田验收资料齐全。
  (二)补划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地类、面积和拐点坐标与实地一致。
  (三)补划基本农田合法、规范,补划的基本农田现状符合《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连片面积在3.3公顷以上,补划的数量不少于被占用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不低于补划地区耕地的平均水平。
  (四)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和地块,绘制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图并进行公告,造册登记、树立标志牌、完善图表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档和电子图件):
  (一)验收申请。
  (二)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
  (三)标注占用的基本农田四至范围的有关乡(镇)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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