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资料和面积资料齐全、准确,与实地一致、与原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相衔接,基本农田保护的图、表、报告书等成果资料归档管理。
(七)划定的基本农田质量资料齐全、准确,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不低于调整前平均质量。
第九条 基本农田档案管理资料要求: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逐级备案。
(一)基本农田档案资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等;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报告书;基本农田统计资料(见附表一、二、三、四);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制度;调整、变更和补划基本农田相关材料;其它相关资料。
(二)县(市、区)、乡(镇)、行政村等各级行政单位的基本农田统计资料(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表、汇总表和地块登记表)要分级装订成册。其内容包括:行政单位名称、片块的地名、编号、地类名、图斑号及面积等。
(三)地类和面积分为:1、水田总面积。2、水浇地总面积。3、旱地总面积。4、原为水田或者其他优质耕地,改为其他农业用途且土壤耕作层未被破坏或者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农用地的总面积。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的要求:
标志牌的更新或设立按照《关于设立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志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57号)规定执行。标志牌内容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号、所在地名、四至范围示意图、地类名称及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监督举报电话、设立标志行政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日期。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图件为电子图件):
(一)验收申请。
(二)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报告(具体要求见第八条内容)。
(三)新一轮规划修编拟定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
(四)标注新划入基本农田四至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为1:1万)。
(五)标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相比调出、调入情况的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比例尺为1:1万)。
(六)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