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涉及补划基本农田验收的,必须在用地报批前完成。
二、调整划定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七条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总体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总面积不得低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末为2020年,下同)修编中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应不低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
(二)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末为2010年,下同)中划定的基本农田地块基本稳定,不得随意调整。
(三)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必须符合《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第八条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的主要条件:
(一)调整划定基本农田组织领导有力。成立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有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专项经费落实。
(二)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合法、规范,新划定的基本农田的土地符合《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调整划定指标全面完成。
(三)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报告书完善。报告书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保护区分布、片数、基本农田面积,保护责任书和管理措施以及调整划定情况等,并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指标分解表。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措施落实。包括保护区片(块)的保护责任人,各级签订的责任书,设立保护标志,保护管理措施及村规民约等。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完整并符合要求,主要交通沿线、集镇村庄周边集中的保护区设有明显的保护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