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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第五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利用分区,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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