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粤价〔2010〕6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发改价格〔2010〕429号文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列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管理范围的药品,我局将按法定程序重新修订我省的管理目录,在新的《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公布之前,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定价管理范围的药品,如已制定公布价格的,继续按原公布的价格执行;尚未制定公布价格的,生产经营者应向我局申报核定价格。
二、退出发改价格〔2010〕429号文定价目录的药品,纳入我省定价目录的,我局将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三、对《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粤价〔2006〕94号)、《广东省第一批新增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药品目录》(粤价〔2009〕177号)与发改价格〔2010〕429号文定价药品目录重复的品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