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粤价〔2010〕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大排污费政策实施力度,促进排污者积极主动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按时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物价局有关价格支持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1238号)等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省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污费征收标准,并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SO2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60元提高到1.20元,即每千克1.26元。
  (二)COD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0元提高到1.40元,即每千克1.4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以及除上述两个污染因子外的其它废气、污水中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一)试点范围
  广东省内的燃煤电厂排放SO2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排放COD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在同一污染物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或污水排污费时,首先计征SO2或COD排污费,然后再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计征其他污染物的排污费。
  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其SO2排污费和COD排污费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计算方法征收。
  (二)燃煤电厂SO2排污费计费方法
  1.实际计费标准
  未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SO2排污费征收标准×150%
  已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SO2排污费征收标准×[1-(上年度实际脱硫率-设计脱硫率)×2]×[1-(上年度脱硫设施投运率-90%)×2]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