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投集团要进一步分解落实所属项目子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项目子公司、分公司要服从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
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力量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一)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具体抓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干部充实监管队伍。
(二)凡工程总投资在2000万元,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主营收入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包括市水投集团所属项目子公司、分公司),必须设置一名安全管理专职领导,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要将列入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低于上述标准的项目,也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领导。
各项目法人单位安全专职领导必须以安全生产管理为主,若因工作需要,可参与其他工作分工。凡过去的相关分工与此项规定不一致的,要尽快调整或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专职领导的岗位职责,由项目法人单位参照渝府发〔2010〕3号文件制定。
项目法人单位(包括市水投集团所属项目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19号)有关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安全生产领导联系制度。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要针对工程建设情况,建立落实领导挂牌联系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力度,及时研究处理安全管理中有关重大问题。
(四)为切实稳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进一步调动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各地、各单位要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励处罚机制,对工作上认真负责、敢抓敢管的同志在职务(职称)晋升时要优先推荐使用,为从事安全工作的同志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由项目业主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提出具体的实施措施,逐项分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各项目业主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督促。
二是在建重点水利工程每个项目,必须每月组织参建单位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例会,贯彻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研究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有关问题。安全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三是每月由项目业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内容以国家和市里出台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及《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检查手册》为依据,主要包括《十项制度》逐项贯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安全经费使用情况,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安全生产公示情况,农民工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等。检查结果以表格(见附件1)形式反映,存档备查,并纳入项目监管单位督查和市水利局安全巡检必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