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凡是核定了人员编制的一律收回注销;凡是登记了事业单位法人的一律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其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安置。
(三)资产处置
撤销的省直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其资产经清理评估、协商有偿转让给省政府驻京办事处;撤销的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县(市、区)及以下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其资产经清理评估、协商有偿转让给所在市(州)政府驻京办事机构。
三、组织实施
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监察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驻京办等组成的湖北省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
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10年3月下旬)
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会议,各市州、直管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工作部署和“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二)清理规范(2010年4月上旬至6月20日)
1自查清理。4月15日前,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下发自查表格,各市(州)、直管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对驻京办事机构组织开展自查清理。自查清理的主要内容是:驻京办事机构的数量、人员编制、资产和负债等,自查清理结果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2专班核查。5月10日前,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专班对自查情况进行核查,主要看自查清理情况是否属实。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抽查。
3机构处理。6月20日前,对不符合保留规定的驻京办事机构,由派驻单位拟定撤销机构、人员安置、资产和负债处置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实施,同时抄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完善管理制度。
(三)检查验收(6月20日至7月25日)
在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形成全省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工作报告,按程序报送国务院,并抄送监察部、国管局。
四、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