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
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加强和规范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加强和规范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开展驻京办事机构的专项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妥善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工作;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形成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事项
(一)机构清理
1予以保留的机构:
(1)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2)武汉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3)黄石、襄樊、荆州、宜昌、十堰、孝感、荆门、鄂州、黄冈、咸宁、随州、恩施等12个市(州)和仙桃、潜江、天门3个直管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由上述市州和直管市人民政府提出保留的意见,报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批准。
2予以撤销的机构:
(1)省和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2)县(县级市、市辖区)及县以下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3)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直部门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后,可在省政府驻京办设联络员,联络员由相关部门安排,省政府驻京办统一管理。
(二)人员编制和安置
1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各驻京办事机构按新的“三定”规定规范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