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国税发〔2010〕3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了《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据此,省局对本级制定的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和修订的文件条款发布如下:
一、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废止
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6号);
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征发〔1994〕5号);
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征发〔1997〕9号);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1999〕257号);
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79号);
6.《
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冀税一发〔1994〕48号);
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冀国税一发〔1998〕4号);
8.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1999〕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