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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国税发〔2010〕3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据此,省局对本级制定的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和修订的文件条款发布如下:

  一、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废止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6号);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征发〔1994〕5号);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征发〔1997〕9号);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1999〕257号);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79号);
  6.《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冀税一发〔1994〕48号);
  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冀国税一发〔1998〕4号);
  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1999〕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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