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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省安监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省安监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省安监局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专业技术评审服务机构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等有关文件、标准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四)省安监局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省安监局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第九条 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3年。资质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向资质颁发机关提出增项申请办理相关增项手续。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等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省安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

第三章 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业务范围,必须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支持。对检测检验机构技术能力的判定,以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具体要求为依据。对企业实施强制性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具有强制性的技术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并只能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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