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38号)
各市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不含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未取得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检测检验资质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认定。乙级检测检验资质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