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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37号)


各市安监局,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检验及使用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我局重新修订了《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生产、经营、检测检验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目录执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按省安监局确定的目录执行。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检测检验实行发证检验、委托检验和定期抽检制度;配备使用实行按标准配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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