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0〕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省政府确定的180个产业集聚区。经过省有关部门备案同意的专业园区参照本办法考核。
二、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
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由5项内容8项指标组成(见附件),从总量、效益、质量、进度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综合评价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
1.法人企业(单位)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所有法人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
2.税收收入。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法人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
3.法人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指在产业集聚区内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
4.投资强度。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法人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与土地使用面积之比。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指产业集聚区法人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费用的总额。
5.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每创造1万元工业总产值所消费的能源数量比上年同期下降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