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长卫医发﹝2010﹞13号)
发布单位:医政处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
卫生部制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好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并做好新老病历书写规范的衔接,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逐条对照、深刻体会,掌握新的《病历书写规范》的具体内容,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各单位病历质量管理部门要按照新《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的医疗机构病历质量的控制,认真做好相关培训指导和检查,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病历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