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启动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要优先安排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通过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等措施,使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农田达到粮食高产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对粮食生产的扶持政策
(一)认真落实国家农资直补、水稻良种补贴等政策。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抽查核实,由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审核后的数据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资金,以确保国家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真正按种植面积及时足额落实到种粮农户。要层层建立抽查核实制度,各级政府对上报面积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立即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二)继续实施种粮大户收购环节补贴。按粮食部门实际订单收购量,在收购价(含价外补贴)外,早稻每50公斤补贴6元,中晚稻和小麦每50公斤补贴4元,油菜籽每50公斤补贴10元。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各50%比例承担。对订单生产粮油种子的大户也按上述标准享受收购环节补贴,杂交稻种子每50公斤补贴20元。市、县(市)区两级种子部门收购的,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三)适当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稳定价外补贴政策。我市2010年早晚稻最低收购价以去年最低收购价为基础,不低于省出台的稻谷最低收购价,具体价格另行公布。在小麦主要产区实行定点定时收购,执行国家最低价收购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市内种植户生产的稻谷和小麦,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稳定价外补贴政策,早稻每50公斤价外补贴14元,晚稻和小麦每50公斤价外补贴12元。对交售订单粮食种子的农户也按上述标准享受订单粮食价外加价政策,杂交稻种子收购每50公斤价外补贴60元。市、县(市)区两级种子部门收购的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四)抛秧盘补贴政策保持不变。普通秧盘每张补0.12元,机插软盘每张补0.2元、硬盘每张补2元,补贴方式为在供应环节直接降低秧盘价格。
(五)全面开展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按省定政策调整水稻政
策性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标准为90%,即中央和市财政承担65%、县级财政承担25%、农户负担10%,其中“南三县”中央和市财政承担80%、县级财政承担10%、农户负担10%。适当提高水稻政策性保险理赔标准,新增杂交水稻制种和小麦政策性保险。
三、进一步提高农机装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