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资源。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联合组建。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和检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以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宁波分库,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达到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的,统一并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牵头对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评标专家库(名册)进行整合和归并;
(二)制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