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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单位,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201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2010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上海市司法局201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监狱罪犯正常死亡的处理规定》(起草部门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于10月31日前提交草案稿)。

  二、市司法局制定《关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实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起草部门为市社区矫正办,应当于6月30日前提交草案稿)。

  三、《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废止工作(起草部门为市局律管处,应当于4月30日前完成)。

  四、市司法局制定《关于律师执业类信访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的若干意见》(起草部门为市局律管处,应当于7月31日前提交草案稿)。

  五、《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的修订工作(起草部门为市局法制处,应当于8月31日前完成)。

  六、《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若干规定》的修订工作(起草部门为市局法制处,应当于10月31日前完成)。

  说明:

  一、列入本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由起草部门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本计划确定的时间提交草案稿,再由局法制部门初审并经局专题会议讨论后,报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并书面说明听取、采纳意见的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相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分管局领导协调或者裁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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