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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完善我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原则。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加成补偿遵循总额控制、收支调控的原则,控制药品总额的过度增长,提高经费补偿效益。
  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控制额度和补偿额度每年核定1次。
  2010年度社区基本药物销售控制额度,以2009年零差率销售药品核定的销售控制额度为基数,乘以120%的增长系数确定。
  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额度=社区基本药物销售控制额度×15% 。
  各有关区根据经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人口所占比重,将社区基本药物销售控制额度分解下达到辖区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年度实际运行月份分解控制指标,实行月度控制制度。当月未达到月控额度,剩余额度则累加到次月的月控额度,年度剩余额度不结转。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业务量变化,发生《目录》内药品销售额增加,超出社区基本药物销售控制额度的部分,按2%比例补偿运行费用。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报销比例支付补偿,其余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非参保人员发生药品费用的成本补偿由区财政部门通过追加预算予以补足。
  (四)全面推行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制结算办法。市人力社保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制结算办法,全市实行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全部实行预付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照实行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前的药品价格和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予以支付。
  (五)财政补偿政策。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目录》内药品费用自付部分和非参保人员发生的《目录》内药品费用,按规定核定的零差率补偿额,由区财政部门采取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予以专项资金补助。
  (六)建立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预算制度。市卫生、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每年11月中旬完成下一年度零差率销售控制额度、补偿控制额度等内容的测定工作。各有关区卫生、财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控制指标和上年度参保、非参保人员药品费用支出比例,核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区财政资金的零差率补偿预算。
  二、保障和监管措施
  (一)保证各项补偿到位。市人力社保局要会同市卫生局科学合理地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预付额度和预付方式,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社区基本药物费用的加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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